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落实党和国家对大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乐山师范学院制定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四川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学生科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任成员。
组 长:刘宗泉
副组长:兰芳
成员:朱以荣、李红、周丽岚、李晓畅、学生代表(谢超、徐艺宁、孙怡霞、郑宜典、王超俊、侯岚欣、孔德好)
第六条 各年级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年级评选小组,负责年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组织和审核。年级评选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学生党员代表(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学生代表任成员。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担任评选小组成员,各类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2人。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生●年。(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八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到过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含10%);
5.参评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前10%(含10% )无法评出的,可以扩展到前30%(含30%),没有不及格科目,必须在参评学年度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且当年获得校设综合奖学金的可申请参评;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被学校认定为参评学年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工作能力较强,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各方面表现良好。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分配名额、评审流程
学院根据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26个名额,其中24个本科,2个专科,本专科分开评选,不混用。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了分配方案。
分配名额:
1.本科班:各个年级每个专业名额=(24/全学院二、三、四年级本科生人数)*各个年级每个专业人数;(4舍5入)
2.专科班:各个年级每个专业名额=(2/二年级专科人数)*各个年级每个专业人数;(4舍5入)
3.具体分配如下:
年级 |
专业 |
参评人数 |
名额 |
2021级 |
特殊教育 |
76 |
3 |
特殊教育(听障) |
19 |
1 |
|
教育康复学 |
66 |
3 |
|
2022级 |
特殊教育 |
137 |
6 |
特殊教育(听障) |
16 |
1 |
|
教育康复学 |
85 |
4 |
|
2023级 |
特殊教育 |
46 |
2 |
特殊教育(听障) |
13 |
1 |
|
教育康复学 |
70 |
3 |
|
艺术设计 |
11 |
1 |
|
服装设计 |
10 |
1 |
|
合计 |
26 |
评审流程:
1.所有符合学习年限、学习成绩、家庭经济状况等条件的学生在四川省资助系统进行申请;
2.各个年级各个专业的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的学习年限、家庭经济情况、学习成绩、综合奖学金、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评选,选出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年限参,照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年限”规定执行。家庭经济情况,申请人在参评学年(2023-2024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必须在参评学年度(2023-2024学年)获得综合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必须在参评学年度(2023-2024学年)获得校设综合奖学金和1次及以上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认定,由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认定。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排名靠前的学生优先参与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分母为排名范围内的全体学生(含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进行年级、专业公示3天;
4.上党政联席会;
5.进行学院公示3天;
6.上报学校资助中心。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门管理、专款专用,国家励志奖学金在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且资金到位后,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财务处及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到获奖励)学生本人银行卡。各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期间接受全院师生的申诉与监督。在评定工作中,学生如有异议,应逐级向评审工作组反映。
2024年9月30日
特殊教育学院、康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