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落实党和国家对大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乐山师范学院制定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评定结果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学生科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任成员。
组 长:刘宗泉
副组长:兰芳
成员:朱以荣、李红、周丽岚、李晓畅、学生代表(谢超、徐艺宁、孙怡霞、郑宜典、王超俊、侯岚欣、孔德好)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生年(同一学年,,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七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到过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参评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 ,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积极参加各类学术竞赛并有校级以上获奖,且当年获得二等及以上校设综合奖学金的可申请参评;
6.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含10%) ,但均位于前30%(含30% )的学生,参评学年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方面表现非常突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分配名额、评审流程
学院根据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奖学金1个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了分配方案。
名额分配:名额覆盖除开大一的所有同学。
评选方案:全学院拉通排序。首先所有符合学习年限、学习成绩、学籍身份等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其次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全学院拉通进行优中选优,差额评选,对学生的学习年限、学习成绩、获奖情况等情况进行评选,确定一人为今年的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确定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在学院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门管理、专款专用,国家奖学金在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且资金到位后,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财务处及时将国家奖学金发放到获奖励学生本人银行卡。各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期间接受全院师生的申诉与监督。在评定工作中,学生如有异议,应逐级向评审工作组反映。
特殊教育学院、康复学院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