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普××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7-05-19   来源:本站原创    审核人:    阅读:

普×××,男,2016级特殊教育专业1班学生,该生从本学期以来旷课累积达10学时。

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根据《乐山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普××同学警告处分。

普×××同学身为在校大学生,不珍惜得之不易的求学机会,不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违反校规。希望各位同学引以为鉴,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团结同学,提高个人修养,做一个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出色地完成大学学业任务。

 

 

  乐山师范学院特殊教育学院

 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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