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院:
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示当代大学生风采,发挥优秀大学生的榜样力量,引导和激励我校学生刻苦学习、奉献社会、报效祖国、立志成才,营造良好的学风、校风,学校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第七届“十佳青年学生”暨“校园之星”评选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坚持科学评定、民主评选、公开监督的原则,表彰先进,用榜样激励人、感召人、塑造人,激发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奋发有为、为学校添彩、为祖国增光的豪情。
二、校园之星评选范围、名额及条件
(一)评选范围:在册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评选项目及名额:学业之星、创业之星、科技之星、服务之星、公益之星、感动之星、实践之星、才艺之星、自强之星、技能之星,各学院在符合项目评选条件的情况下每个项目可以评选1名,如果有项目按照标准达不到要求可以不评。
(三)评选标准及条件(附后)
三、“十佳青年学生”评选范围、名额及条件
(一)评选范围:在册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评选名额:全校10名
(三)评选条件和标准(附后)
四、评选流程、步骤及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各学院进行宣传并评选“校园之星”(3月16日-31日)
1.各学院组织学生通过周前会、主题班会等形式学习评选“十佳青年大学生”的通知。扩大活动的宣传力度,提升学生对活动的关注度与参与兴趣。(3月23日前完成)
2.学生申报,填写申报表的同时上报事迹简介(500字),数码照片(证件照及生活照各1张),通讯体裁的事迹材料(3000字),各学院组织评审。(3月29日前完成)
第二阶段:评选 “十佳青年学生”。
3.学院上报“校园之星”评选结果、申报表及事迹材料,并推荐其中1名为“十佳青年学生”候选人,学生处汇总后在全校进行公示。(4月3日前完成)
4.学工部对推荐出的15名“十佳青年学生”候选人进行事迹宣传,制作候选人视频材料。开通“十佳青年学生”网上投票系统,全校学生网上公开测评。(4月30日前)
第三阶段:表彰晚会及先进事迹宣传
5.成立由有关专家、学生代表组成的考核评选小组,组织评选并进行终审。举办表彰晚会,现场表彰及颁奖。(5月20日前)
6.组织“十佳青年学生”暨“校园之星”先进事迹报告团,在各学院进行巡回演讲。(5月-10月)
五、表彰奖励办法
1.学校对“十佳青年学生”、“校园之星”进行表彰,授予荣誉称号。
2.学校根据《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六、组织领导
1.各学院要把“十佳青年学生”暨“校园之星”评选活动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部署,广泛宣传,精心组织,通过活动的开展,对学生进行一次深刻的榜样教育,激发学生勤奋好学、奋力上进的信心,为学生健康成才营造浓郁的氛围。
2.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的原则,在评选推荐过程中,要加强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发动学生,真正把广大学生和教师公认的,在学习活动与素质锻炼中取得突出贡献的优秀学生评选出来。
乐山师范学院
二O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附:
乐山师范学院“十佳青年学生”暨“校园之星”评选标准及条件
一、“校园之星”评选标准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身心健康,人际关系和谐,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校园之星”评选条件
(一)学业之星
1.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
2.学习刻苦,学习成绩连续一年以上班级排名前5%以内;
3、综合测评在班级中排名10%以内;
4.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一等奖学金、一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5、与专业学习相关的知识竞赛、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者或发表过与本专业相关的专业论文者优先考虑。
(二)创业之星
1.有强烈的创业意识,在校期间从事创业活动;
2.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
3.创业项目已取得一定的业绩;
4.创业项目具有较强的成长性;
5.创业活动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管理规范、创新进取,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三)科技之星
科技之星的评选需具备下列条件至少两项:
1.在校级组织的科技或创新类大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
2.在省级组织的科技或创新类大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3.在全国组织的科技或创新类大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在教育部或相同机构承认的国外科技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5.学术科研成果具有较高的理论价格和推广价值,或应用于实践领域能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同等条件下,有科技发明或发现的专利者优先考虑。
(四)服务之星
1.担任学校、学院、班级、党支部等学生干部;
2.能认真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独立工作能力强;
3.在关心集体、为同学服务,做好社会工作方面,成绩显著;
4.在校级及以上大型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受到组办单位的嘉奖或认可;
5.所在党支部、团学组织、班级、社团等组织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表彰;
6.个人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五)公益之星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扶贫、助学、支教、志愿者服务等方面事迹突出,参加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青年志愿者组织或团队。
获得校级以上相关奖励者优先考虑。
(六)感动之星
1.具有良好的公德意识、社会责任感和个人道德修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热心支持和参与社会、学校公益事业,在社会上或学校中美誉度高、影响力大;
3.积极参加和谐校园建设;
4.在见义勇为、环保低碳、扶贫济困、尊老爱幼、同学帮扶、诚实守信等方面有突出事迹。
获得过有关单位嘉奖的优先考虑。
(七)实践之星
1.积极投身各种社会实践,调查方法得当,勤于观察、善于思考,能够掌握真实的第一手资料,撰写具有相应水平的调查报告;
2.积极组织或参加其他社会实践活动,并获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3.为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工作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4.为实践单位或地方解决实际困难或问题,或提出建设性意见,受到实践单位或地方嘉奖或认可的;
同等条件下,获得校级及以上单位奖励者优先考虑。
(八)才艺之星
在美术、音乐、舞蹈、戏剧、摄影等文艺方面有突出特长并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艺术团体或者在校级各类艺术比赛中获过一等奖以上奖励,在全国或省级各类艺术比赛中获得过三等奖以上的奖励。
(九)自强之星
1.因个人自身或家庭原因,身处逆境却有积极乐观的心态和远大的理想,面对挫折都有迎难而上、不畏艰难的勇气,有坚韧不拔的意志和执着的精神;
2.有较强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3.没有优越的条件却有着令人敬佩的人格力量,在同学中有较强的认可度;
4.学习成绩良好,在班级综合测评50%以内。
(十)技能之星
1.在自己的专业技能上认真学习,刻苦练习,专业成绩优秀;
2.在校级组织的技能或知识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3.在省级及以上举办的技能或知识比赛中获得过奖励;
4.取得与专业相关的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在某个专业技能方面特别突出者优先考虑。
三、“十佳青年学生”评选标准及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身心健康,人际关系和谐,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3.被评选为“校园之星”,在学业、创业、科技、服务、公益、实践、才艺、技能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过校级以上的奖励和表彰,为学校争得荣誉;或者在自立自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感人、表现突出。
4.大学期间,学习成绩优良,至少获得“优秀学生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校级荣誉称号中其中一项奖项。
学院名称:年级、班级: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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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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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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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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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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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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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排名 班级人数: |
第一学期 |
第二学期 |
第三学期 |
第四学期 |
第五学期 |
第六学期 |
第七学期 |
第八学期 |
是否有补考、重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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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奖学金获得情况 |
第一学年度 |
第二学年度 |
第三学年度 |
第四学年度 |
是否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请注明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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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奖励情况(校级及以上) |
格式要求:时间,获奖全称、颁奖单位 | |||||||||
主要事迹 (5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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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意见 (请注明是否被推荐为十佳青年学生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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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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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申报者需另交一份3000字的个人事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