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权受监督 失责必追究——党内政治生活指南之加强监督篇
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党内监督应该怎么开展?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如何有效结合?2日公布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提供了根本遵循。
监督重点:抓好“关键少数”
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近年来,中央重拳反腐之下多名高级干部“落马”,警示我们:高级干部中极少数人政治野心膨胀、权欲熏心,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谋取权位,严重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严重损害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形象。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准则》明确提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条例》要求——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
《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现行条例的突破,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风成于上,俗形于下。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表示,把高级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作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点和关键,就是要让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树立起规矩意识,时刻保持警惕,紧绷纪律红线,既要管好自己,也要管好家属亲友身边人,真正树立和增强自律意识、标杆意识、表率意识。
监督责任:各级党委负主体责任
一段时期以来,党内出现了种种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一些党员、干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严格执行党章,漠视政治纪律、无视组织纪律。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问题,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
《条例》提出——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党内监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强化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把监督责任牢牢扛在肩上,敢抓敢管、勇于监督。要立足于小、立足于早,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做到日常化、经常化。
监督职责: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
《条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条例》还规定——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只有把条条、块块都抓起来,才能织牢、织密党内监督之网,构建起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内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监督权利:充分发挥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
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党员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基本方式。
《条例》中规定: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监督职责。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监督义务。
党员的民主监督不仅是权利,更是不容推卸的义务。党章中明确规定,党员必须“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当前一些地方和单位党内民主不够,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等问题上,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之上。党要长期执政,必须保障每个党员的民主权利,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不断激发党内“正能量”。
监督合力: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
历史反复证明,我们党的失误和偏差,都是在人民群众支持和关注下,靠党自己拨乱反正、有错必纠改过来的。
但是,党内监督如果不同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就不能形成监督合力。
因此,《条例》规定: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党和各级领导干部,都需要听不同意见,要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绝不能讳疾忌医,这既是一种胸怀,也是一种自信。
监督者也要被监督,绝不能只是手电筒照别人。《条例》既明确监督主体、完善监督体系,又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这是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必须谨记的。